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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制度

作者:  时间:2017/12/28 18:25:24

一、制订目的
1、为规范机构和员工的行为,维护机构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使用于机构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机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机构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5、员工应聘机构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机构。
6、员工应聘机构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7、机构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机构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劳动合同管理
9、机构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方能生效。
1l、机构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机构的工作期限。
12、机构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机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信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空,句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机构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机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构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机构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机构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不能达成协议的;
15、员工有下利情形之一,机构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机构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机构下列损失;
(1)机构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机构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17、非机构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机构。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机构的
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入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机构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机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9、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条的情形除外)。
20、劳动合同期满的机构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1、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机构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因季节变化如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如有事不能上班,需及时提交到行政人事部,否则,按照迟到或旷工处理;员工无故旷工一日者,记录机构不良记录。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者,予以辞退。
24、机构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5、员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先经过行政主管同意,再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天以内的,由行政主管批准;3天以上的,由行政主管核准,报总干事批准。
  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员工请假福利:
  外出培训可以为全勤,不影响绩效考核;
  一个月内请病假3天之内不扣工资;
以下情况视为矿工: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的;
(三)工作过程当中擅自离开岗位的;
(四)法律法规或机构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矿工情况。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资福利
27、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8、每月8日之前发放工资,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9、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发放。
30、有下列情况之一,机构可以代扣或者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者费用。
31、机构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住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社会保险
32、机构按照深圳市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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