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开展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8/4 19:49:39
转发:文章来源:深圳民政在线
文章链接:http://mzj.sz.gov.cn/cn/xxgk_mz/tzgg/content/post_9985885.html
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就做好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象
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开展时间
即日起至8月31日。
三、自查自纠内容
(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情况;
(四)是否存在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情况;
(十一)是否存在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情况;
(十二)是否存在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情况;
(十三)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情况;
(十四)是否存在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成立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未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和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单位,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实事求是,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短板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自查自纠结果要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方式通报各理事会成员,并形成会议纪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请各单位于8月31日前填写并打印《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自查自纠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拍照后,扫描下方二维码发送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8日